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 臺 幣 51,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