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