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1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業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 告 戊○○(被 告 丙○○(被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5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業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業儒公司)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無民事訴訟法第0386條所列之各種情形,爰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戊○○、丙○○及乙○○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9日出具「保證書」予原告,約定就被告業儒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於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限額內,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業儒公司於95年11月22日分別向原告借款160.萬元及50萬元各1筆,於96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80萬元1筆;約定借款期間:160.萬元及50萬元該2筆均為1年,80萬元該筆,為96年2月5日起至96年12月21日止;約定之利率:160.萬元及50萬元該2筆,均按原告之基準利率(當時為年息4.0890%)加年息3%(即年息7.0890%)計算,按月計付;80萬元該筆,按原告之基準利率(當時為年息4.1610%)加年息3%(即年息7.1610%)計算,按月計付,並均採浮動利率,隨原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本金均到期一次清償;並均約定:如借款人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業儒公司對於160.萬元該筆借款,僅付息至96年7月23日為止;對於50萬元該筆借款,僅給付本金10萬元及付息至96年8月21日為止;對於80萬元該筆借款,僅付息至96年9月4日為止;其後即未再依約給付,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本金到期亦未清償),迭催不理等情,為此依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連帶如數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業儒公司及丁○○○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被告戊○○、丙○○及乙○○則自認原告所述為真,惟以:渠等無力一次清償,請求能分期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四、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1件、借據3件、受信約定書5件(均影本附卷,原本發還)及電腦列印之帳單1張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且為到場之被告戊○○、丙○○及乙○○自認屬實,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業儒公司確有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未付,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依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訴請被告連帶如數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自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參見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故被告抗辯:渠等無力一次清償云云,自不可採,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裁判費)28,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附表(97年度訴字第112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 息 │ 違 約 金││ │(新臺幣)├────────┬────┼────────┬────┤│ │ │起 迄 日│ 利 率 │ 起 迄 日│ 利 率 │├──┼─────┼────────┼────┼────────┼────┤│ 1 │ 160萬元 │自96年07月24日起│ 年 息 │自96年08月25日起│ 年 息 ││ │ │至清償日止 │7.511% │至97年02月24日止│0.7511%││ │ │ │ ├────────┼────┤│ │ │ │ │自97年02月25日起│ 年 息 ││ │ │ │ │至清償日止 │1.5022%│├──┼─────┼────────┼────┼────────┼────┤│ 2 │ 40萬元 │自96年08月22日起│ 年 息 │自96年09月23日起│ 年 息 ││ │ │至清償日止 │7.511% │至97年03月22日止│0.7511%││ │ │ │ ├────────┼────┤│ │ │ │ │自97年03月23日起│ 年 息 ││ │ │ │ │至清償日止 │1.5022%│├──┼─────┼────────┼────┼────────┼────┤│ 3 │ 80萬元 │自96年09月05日起│ 年 息 │自96年10月06日起│ 年 息 ││ │ │至清償日止 │7.511% │至97年04月05日止│0.7511%││ │ │ │ ├────────┼────┤│ │ │ │ │自97年04月06日起│ 年 息 ││ │ │ │ │至清償日止 │1.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