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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5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5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黃雅羚律師

      黃丁風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545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31,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有關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附理由,茲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之。

民事庭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