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3號原 告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被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登記報備證明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