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請人
月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97年度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7年 4月18日刊登於眾聲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97年度除字第10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居磁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97年3月31日 │24,538元  │ZA0000000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
│    │              │司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