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月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97年度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7年 4月18日刊登於眾聲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97年度除字第10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居磁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97年3月31日 │24,538元 │ZA0000000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