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報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7年5月22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24日(期間末日原為97年11月22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24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001 │報捷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97年3月28日 │ 11,130元 │CM0000000 │翊勤科技有││ │負責人:甲○○│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限公司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