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2號

聲請人
鼎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 97年6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經本院以 96年度催字1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 96年11月9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 96年度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典運電子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96年12月15日│295,449元 │AL0000000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