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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2號

聲請人
集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3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附表
┌─┬─────┬─────┬───┬────┬────┐
│  │          │          │      │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號│          │          │      │(新臺幣│        │
├─┼─────┼─────┼───┼────┼────┤
│01│昕晉商行張│永豐商業銀│96年6 │40,000元│QC      │
│  │麗珍      │行股份有限│月30日│        │0000000 │
│  │          │公司基隆分│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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