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2號
- 聲請人
- 集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3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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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號│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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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昕晉商行張│永豐商業銀│96年6 │40,000元│QC │
│ │麗珍 │行股份有限│月30日│ │0000000 │
│ │ │公司基隆分│ │ │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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