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9號聲 請 人 鄭正憲即毅承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7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洪福基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帆宣系統科技有│兆豐商業銀行股份│96年12月18日│205,917元 │MIC0000000 │ │ │ │限公司高新明 │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