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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9號

聲請人
鄭正憲即毅承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7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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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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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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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帆宣系統科技有│兆豐商業銀行股份│96年12月18日│205,917元 │MIC0000000  │    │
│    │限公司高新明  │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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