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9號
- 聲請人
- 建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8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5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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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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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海鋒 │基隆市農會 │96年8月31日 │125,189元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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