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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9號

聲請人
建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8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5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附  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 (新台幣) │            │
├──┼───────┼────────┼──────┼─────┼──────┤
│001 │李海鋒        │基隆市農會      │96年8月31日 │125,189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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