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6號聲 請 人 渶得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7年11月5日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5張,業經鈞院以96年催字第10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 新聞紙97年4月16日太平洋日報第9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5張支 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催字10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蔚菁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96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渶得科技事業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6年7月13日 │103,875元 │KLA0000000 │ │ │ │限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韓沈彩雲 │分行 │ │ │ │ │ ├──┼───────┼────────┼──────┼─────┼──────┼──┤ │002 │渶得科技事業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6年10月12日│102,750元 │KLA0000000 │ │ │ │限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韓沈彩雲 │分行 │ │ │ │ │ ├──┼───────┼────────┼──────┼─────┼──────┼──┤ │003 │渶得科技事業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7年1月14日 │101,625元 │KLA0000000 │ │ │ │限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韓沈彩雲 │分行 │ │ │ │ │ ├──┼───────┼────────┼──────┼─────┼──────┼──┤ │004 │渶得科技事業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7年4月14日 │100,500元 │KLA0000000 │ │ │ │限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韓沈彩雲 │分行 │ │ │ │ │ ├──┼───────┼────────┼──────┼─────┼──────┼──┤ │005 │渶得科技事業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7年4月16日 │750,000元 │KLA0000000 │ │ │ │限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韓沈彩雲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