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聯福、王欽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0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王欽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書 記 官 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