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精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 法 定 甲○○
- 代理人
- 債務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壹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捌拾肆萬零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