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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徐世禎

原告
昇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號1樓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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