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基小字第186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9 日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