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能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17日,以台北中山存證號碼02084號存證信函 (如附件),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