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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告
乙○○

      甲○○

原告與被告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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