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4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玖仟捌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玖仟捌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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