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5號
- 上訴人
-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丁○○、乙○○、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5號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丁○○、乙○○、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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