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87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景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甲○○
- 代理人
- 樓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柒拾肆萬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貳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柒拾肆萬元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374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筆本金分別自民國98年2月4日、98年2月8日、98年1月21日、98年1月22日、98年1月18日、98年1月8日、98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之後就違約金請求部分減縮為自如附表所示之日期起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被告丁○○及兼被告景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煜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被告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丁○○及兼被告景煜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被告甲○○於97年1月9日與原告訂立連帶保證契約,約定就被告景煜公司過去、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以本金 3,000萬元為限,願與被告景煜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後被告景煜公司分別於㈠97年9月16日借款40萬元,借款期間至98年2月 3日止;㈡97年10月8日借款121萬元,借款期間至98年3月7日止;㈢97年10月24日借款41萬元,借款期間至98年3月20日止;㈣97年11月17日借款76萬元,借款期間至98年1月21日止;㈤97年12月18日借款52萬元,借款期間至98年 1月16日止;㈥97年12月18日借款12萬元,借款期間至98年3月6日止;㈦98年 1月10日借款32萬元,借款期間至98年5月7日止,合計向原告借款374 萬元,約定被告景煜公司應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 0.59%計算,之後機動調整計息,如有遲延履行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 20%另計付違約金。不料被告景煜公司未依約償還本息,尚有如主文第 1項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戶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丁○○及兼被告景煜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38,326元(即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 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 週年利率 │ ├──┼─────┼───────┼────┼────────┼──────┤ │1 │40萬元 │自98年1月4日起│5.13% │(1)自98年2月5日 │(1)0.513%; │ │ │ │至清償日止 │ │ 起至98年8月4 │(2)1.026% │ │ │ │ │ │ 日止; │ │ │ │ │ │ │(2)自98年8月5日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2 │121萬元 │自98年1月8日起│ │(1)自98年2月9日 │ │ │ │ │至清償日止 │ │ 起至98年8月8 │ │ │ │ │ │ │ 日止; │ │ │ │ │ │ │(2)自98年8月9日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3 │41萬元 │自97年12月21日│ │(1)自98年1月22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98年7月21│ │ │ │ │ │ │ 日止; │ │ │ │ │ │ │(2)自98年7月22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4 │76萬元 │自97年12月22日│ │(1)自98年1月23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98年7月22│ │ │ │ │ │ │ 日止; │ │ │ │ │ │ │(2)自98年7月23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5 │52萬元 │自97年12月19日│ │(1)自98年1月20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98年7月19│ │ │ │ │ │ │ 日止; │ │ │ │ │ │ │(2)自98年7月20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6 │12萬元 │自98年1月7日起│ │(1)自98年2月8日 │ │ │ │ │至清償日止 │ │ 起至98年8月7 │ │ │ │ │ │ │ 日止; │ │ │ │ │ │ │(2)自98年8月8日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7 │32萬元 │自97年1月11日 │ │(1)自98年2月12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98年8月11│ │ │ │ │ │ │ 日止; │ │ │ │ │ │ │(2)自98年8月12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