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48號
- 原告
- 駿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晶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陸佰柒拾叁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8月至9月期間向其購買食品一批,尚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517,673元未清償,嗣竟無預警結束營業,並避不見面,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送貨簽收單、發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由被告負擔。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