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盛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盛源工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97年12月29日│275,000元 │0000000 │ ││ │司 │有限公司東基隆分│ │ │ │ ││ │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