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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請人
巨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8年4月29日眾聲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98年度除字第119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帆宣系統科技股│兆豐商業銀行股份│98年3月5日  │33,570元  │MIC0000000  │受款│
│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人:│
│    │              │司              │            │          │            │巨翌│
│    │              │                │            │          │            │營造│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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