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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欣展企業社設新竹縣關西鎮○○○路27號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8號聲 請 人 欣展企業社設新竹縣關西鎮○○○路27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8年2月3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詹小瑤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馥華電子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年1月17日 │98,700元 │KLB0000000 │ │ │ │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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