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司基隆市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亦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亦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亦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亦駿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0日經經濟部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之規定有清算之必要。惟公司唯一董事林成財業已死亡,聲請人為使相對人亦駿公司之欠稅款繳款書合法送達,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書、97年1月9日基院慧民月字第00820號函、臺灣台東地方法院97年12月23日東院義民孝97聲598字第0970017218號函、亦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欠稅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林成財各順位繼承人戶籍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亦駿公司於96年12月20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廢止登記,惟亦駿公司唯一董事林成財業已於95年5月2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即其姊妹林明珠、林春金、乙○○均尚生存,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相對人公司章程、林成財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96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相對人公司經廢止後即應進行清算程序,並以全體股東即林成財為清算人,而林成財既已死亡,自應由其數繼承人互推一人擔任相對人亦駿公司之清算人。從而,本件相對人亦駿公司並無不能依民法第79條選任清算人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