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475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大昌工程行即呂寶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書 記 官 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