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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5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500號

債權人
弘旭送風空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允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旺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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