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261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益成工程行 負 責 人 黃正宗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