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7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977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興阜康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 法 定 丙○○○○○○
- 代理人
- 債務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