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977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興阜康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丙○○○○○○ 代 理 人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書 記 官 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