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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9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916號
債 權 人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侲昕工程行即弘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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