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916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916號
- 債 權 人
-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 務 人
- 侲昕工程行即弘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