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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
    乙○○益成工程行號4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003號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益成工程行 號4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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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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