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基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三起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5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基創實業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98年11月30日│226,449元 │AA0000000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以下免登報)
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請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