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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05號

更生執行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05號

債務人
吳振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雄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偉介
債權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一第二欄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中關於「每期分配金額」及「分配總金額」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第一期至第二十期每期分配金額」及「第二十一期至第三十二期每期分配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事,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文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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