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乙○○
- 被告
- 玹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7年12月間於被告公司服務,擔任電焊及維修工作,約定日薪為新臺幣(下同) 2,000元,每月 5日給付薪資,惟自97年12月起,被告即以支票未獲兌現為由拒絕給付薪資,原告工作26日,合計 54.15小時,被告共積欠薪資72,400元未給付,爰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及民法第486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資72,400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工資72,400元,僅泛稱日薪2,000元,工作26日,合計工時為54.15小時,惟對於工作日期、起訖日等均表示不確定,又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上開主張要難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上揭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1,000元由原告負擔。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