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勞小字第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勞小字第5號
- 上訴人
- 乙○○
- 被告
- 玹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基隆市○○區○○街96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0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