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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勞小字第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勞小字第5號

上訴人
乙○○
被告
玹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基隆市○○區○○街96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0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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