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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66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663號

原告
未○○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優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辰○○
被告
巳○○
被告
寅○○
被告
丑○○
被告
午○○
被告
甲○○
被告
卯○○
被告
尹呂白即連呂白).
被告
壬○○
被告
癸○○
被告
辛○○
被告
庚○○
被告
子○○
被告
己○○
被告
戊○○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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