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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徐世禎

原告
佑利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蔡萓鎂

            9號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參佰捌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命被告給付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蔡萓鎂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6張支票,屆期經原告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7,960元及自各該發票日起均至民國98年8月2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等情。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辯論,復均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皆影本附卷)各6紙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惟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據原告所提出之退票理由單所載,系爭票款退票日分別為98年2月2日及同年7月29日,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金及利息計算式:41,000元×6÷100 ÷365日×182日=1227元,236,960元×6÷100÷365日×5日=195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277,960元+1,227元+195元=279,382元)。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之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 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判決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付  款  人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退 票 日  │
│  │                  │          │            │(新臺幣)│            │
├──┼─────────┼─────┼──────┼─────┼──────┤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CM0000000 │98年1月25日 │ 41,000元 │98年2月2日  │
│    │限公司仁愛分行    │          │            │          │            │
├──┼─────────┼─────┼──────┼─────┼──────┤
│2   │同上              │CM0000000 │98年3月10日 │ 53,360元 │98年7月29日 │
├──┼─────────┼─────┼──────┼─────┼──────┤
│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AD0000000 │98年3月5日  │ 49,000元 │98年7月29日 │
│    │限公司基隆港口分行│          │            │          │            │
├──┼─────────┼─────┼──────┼─────┼──────┤
│4   │同上              │AD0000000 │98年4月5日  │ 42,800元 │98年7月29日 │
├──┼─────────┼─────┼──────┼─────┼──────┤
│5   │同上              │AD0000000 │98年5月5日  │ 45,900元 │98年7月29日 │
├──┼─────────┼─────┼──────┼─────┼──────┤
│6   │同上              │AD0000000 │98年6月5日  │ 45,900元 │98年7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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