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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號

原告
本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永安
訴訟代理人
謝周旺
被告
臺北縣貢寮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本賢
訴訟代理人
余鍾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6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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