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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號

上訴人
本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縣貢寮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本院98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3,018,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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