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王翠芬
- 原告乙○○、與被告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乙○○ 甲○○ 原告與被告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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