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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1號

請求清償污水處理維護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1號

聲請人
百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上堤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清償污水處理維護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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