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1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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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上堤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清償污水處理維護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上堤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清償污水處理維護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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