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8號原 告 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曜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