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4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玖仟捌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