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績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4,130,674.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共計新臺幣4,130,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