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0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原告
- 共 同 黃敬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銘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已解散,但依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被告應行清算,於清算完結前,其人格尚未消滅。查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台北縣板橋市○○○路 338號之1(2樓),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