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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5號

上訴人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丁○○、乙○○、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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