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5號上 訴 人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丁○○、乙○○、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