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5號上 訴 人 戊○○ 甲○○ 被 上訴人 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己○○ 乙○○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99年7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