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5號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己○○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7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