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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告
恒生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7,40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7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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