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